備受關注的汽車“三包”規定今天終于出臺。隨著國家質檢總局今天公布《家用汽車產品修理、更換、退貨責任規定》,從今年10月1日起,國內家用汽車用戶將能享受到一系列新的“三包”服務。“三包”新規共九章48個條款,對生產者、銷售者、修理者的義務以及“三包”責任、爭議處理等作出了比較詳細的規定。
新規對家用汽車產品的“包修期”和“三包有效期”作了區分,規定包修期限不低于3年或行駛里程6萬公里,“三包”有效期限不低于2年或行駛里程5萬公里,以先到者為準。包修期內出現產品質量問題,可以免費修理;在“三包”有效期內,如果符合規定的退貨條件、換貨條件,消費者可以憑“三包”憑證、購車發票等辦理退貨或換貨手續。
新規同時規定,以下5種情形消費者可以選擇換貨或退貨:
從銷售者開具購車發票60天內或者行駛里程3000公里之內,出現轉向系統失效、制動系統失效、車身開裂、燃油泄漏等情況的;
嚴重的安全性能故障累計做2次修理仍然沒有排除故障,或又出現新的嚴重安全性能故障的;
發動機變速器累計更換2次,或者發動機、變速器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質量問題,累計更換2次后,仍不能正常使用的;
轉向系統、制動系統、懸架系統、前后條、車身當中的同一主要零件累計更換2次后,仍然不能正常使用的;
因產品質量問題修理時間累計超過35日的,或者因同一產品質量問題累計修理超過5次的。
目前的“三包”主要針對為生活消費需要而購買和使用的乘用車。因此,家用汽車用于營運目的將不享受“三包”;有些單位為汽車營運、生產經營活動而購買使用的汽車產品,也不在“三包”范圍之內。
此外,新規還明確規定,“三包”責任由銷售者依法承擔。但值得注意的是,銷售者依照規定承擔“三包”責任后,屬于生產者的責任或者屬于其他經營者的責任的,銷售者有權向生產者、其他經營者追償。家用汽車產品經營者之間可以訂立合同約定“三包”責任的承擔,但不得侵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,不得免除依法應承擔的“三包”責任和質量義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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